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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预防知识有问有答②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?


发布时间:2022-10-10  

 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,提高社会各界重视工伤预防的意识,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合大众网·海报新闻推出工伤预防知识有问有答专题,向市民普及工伤预防知识,提高职工安全意识。

  上一期我们对工伤预防、工伤保险有了一定的了解,那么工伤保险的认定条件有哪些?快来了解一下吧!

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:

  1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
  2、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
  3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
  4、患职业病的;

  5、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
  6、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
  7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
  8、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
  9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

责编:田泽文

审核:李玉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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