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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《关于机关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解读
为加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管理,我局与市财政局、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机关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现就《通知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起草背景
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公务员法》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,在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帮助和补偿。省政府要求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尽快启动工伤保险,为维护公务员工伤权益、加强工伤管理,经市政府同意自《通知》下发之日起启动工伤保险。
二、政策主要内容
(一)各机关、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.2%缴纳工伤保险费,职工个人不缴费。
(二)参加工伤保险后,工伤范围、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、待遇标准等,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《山东省贯彻〈工伤保险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鲁政发〔2011〕25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三)本通知实施前发生且各单位已经按原办法处理的公伤人员,因旧伤复发产生的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有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,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。
(四)市人社局负责市直及市内各区的工伤认定工作。各县、长清区、章丘区发生的工伤,由市人社局委托各县、长清区、章丘区人社局进行认定。
(五)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(主要指优抚待遇)规定的,由职工一次性自愿选择享受工伤保险或优抚保障待遇,两种待遇不能重复享受。其中,选择享受优抚保障待遇的工伤职工,其工伤医疗费、康复医疗费、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。
(六)本通知实施后,原公伤医疗费结余部分,结转至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。
(七)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照执行。
(八)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