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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的通知》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2021-07-30  

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高新区社会事业局、财政局,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、财政局:

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《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17年版)的通知》(鲁人社发〔2018〕14号)转发给你们,结合我市实际,对新纳入《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(2017年版)且未明确个人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,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统筹区域内,有限制使用条件的执行10%的个人自付比例,无限制使用条件的执行5%的个人自付比例,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40%的个人自付比例。同时,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鲁政办发〔2018〕4号),结合我市实际,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,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10%的个人自付比例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。

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         济南市财政局

2018年5月28日


主办单位: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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